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de Madagascar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出台新版《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附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96日印发新版《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对201710月商务部首次出台的《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版《细则》全文如下: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监督检查工作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检查全程留痕。商务部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中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子应用(以下简称应用)。该应用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为商务主管部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主管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人员为主,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录入、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检查对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检查对象为:经备案(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经备案(立项)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上述业务办理记录数据库生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商务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附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依法依规检查。

第九条 实施检查前,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企业或项目,抽取过程在应用中全程记录。对于随机抽取的企业或项目,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初步筛查,如被抽取的企业或项目出现未投资、未中标等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其从检查对象名单中剔除后补充抽取。初步筛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修改状态信息的,应要求企业整改。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比例。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原则上境外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企业总数的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项目总数的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企业总数的6%。为提高抽查工作覆盖面,避免检查对象被多次重复检查,凡经检查并在系统内标注为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从被检查时间起计算,原则上2年内不重复抽取。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釆取定向抽查办法,可在选定行业、类型、区域、规模的企业和项目范围内随机抽取进行检查,对于出现问题或有明显问题迹象、线索的企业和项目,应当进行定向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同一检查组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3人,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组长应由处级及以上人员担任,检查组成员半数以上应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背景。如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无法参与检查工作,可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相关人员递补。鉴于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检查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也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检查开始后,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向检查对象发送《检查告知函》。检查对象收到告知函后,应及时登录应用予以确认,根据检查事项清单提供相关备查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工作,做好报送材料、沟通反馈、整改落实等工作。

第十五条 初步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向检查对象发送《初步检查结果沟通函》,将初步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收到沟通函后,如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应用提交书面材料加以说明,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完成后,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向检查对象发送《检查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将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检查对象收到告知函后,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过应用反馈商务主管部门。整改完成的,商务主管部门在应用上标注整改完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将相关问题纳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作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评判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行业自律的参考。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线索需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其他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就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工作报告并通过应用或其他方式报商务部(合作司)。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商务部将视情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流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规范操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客观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5年,由商务部(合作司)负责解释,原《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投资合作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1

境外投资检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统筹推进境外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情况

1. 境外疫情防控情况;

2. 是否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有关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3. 克服疫情影响保障生产经营情况。

(※疫情防控为阶段性工作,至疫情结束为止)

落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情况

1. 建立合规经营体系、合规机构情况;

2. 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到;

3. 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 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用户是否按规定通过平台报送信息;

5.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6. 是否存在投资境外赌博业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情况;

7.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制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8.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防范化解境外风险、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 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 对外派人员的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情况:

3. 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境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处置境外突发事件情况。

2

对外承包工程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统筹推进境外疫情防控和生产建设情况

1. 境外疫情防控情况;

2. 是否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有关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3. 克服疫情影响保障生产建设情况。

(※疫情防控为阶段性工作,至疫情结束为止)

落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情况

1. 建立合规经营体系、合规机构情况;

2. 是否按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立项)手续;

3.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和承揽境外赌场建设项目的行为;

4. 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

5 .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管理情况;

6. 是否存在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等情况;

7. 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系统中报告工程项目开展情况、是否按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月报;

8. 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用户是否按规定通过平台报送信息;

9.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制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10.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防范化解境外风险、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 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情况;

3. 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备用金;

4. 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5. 处置境外突发事件情况。

3

对外劳务合作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统筹推进境外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情况

1. 境外疫情防控情况;

2. 是否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有关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3. 克服疫情影响保障生产经营情况。

(※疫情防控为阶段性工作,至疫情结束为止)

落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情况

1. 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或劳动合同情况;

2. 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况;

3. 是否存在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况;

4. 是否存在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情况;

5. 是否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6. 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是否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7. 否按规定通过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系统办理有关合同及人员名单备案,并及时准确填报统计资料;

8.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防范化解境外风险、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 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安全防范知识、外语及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培训情况;

2. 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或及时补足备用金;

3. 是否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4. 是否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