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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
2002-12-09 08:51
  废除1996年以前颁布的所有有关投资的立法条文,执行1996年8月13日颁布的No.96-015法律规定。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税费和所享有的待遇在普通税法中都有规定,并按照税务总则(Code Général des Imp?ts CGI)执行,免税区企业不包括在内。
  
  税务条款
  1、 公司利润税(IBS Imp?t sur les bénéfices des sociétés):
  凡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公司企业都可享受减免相当于其实际完成投资额50%的利润税。从征税年度开始的减税不超出实际应征税额的50%。对于未用的减免的税费允许转入以后的年度,但最多不能超过5个纳税年度。
  由于专业生产需要所进行的设备、设施的投资,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享有折旧减税待遇,折旧的期限最少不得低于3年的时间。
  以下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内:- 企业所需、不用于有偿租用的车辆、飞行器和游船;- 办公用家具和用具;- 居住用房。
  对于企业的税费减免不能少于最低限度的征收额。
  减免税费的数额要根据上报的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申报统计表中显示的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来决定。
  2、 关税和进口税:
  税务总则不再确定进口税和设备、建厂所需建材的增值税的免纳税事项。有关进口税的税率则被列入海关税率表项下。
  3、 其他税费:
  其他各种税费均在普通税法中有所规定。
  
  金融条款
  马达加斯加政府保证投资和资金的安全,并且保证外籍投资者在清偿完税费(如有需要)后的投资股金的自由转移。政府尊重并保护集体或私人财产权。在遇有因公共建设需要进行政府征用或征购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另外,政府为了外籍居民和外籍人员的利益,保证他们的收益只需通过简单的申报就能自由地转移到国外,其中包括:- 股息和利润;- 工资和报酬;- 动产和不动产的收益;- 许可证使用费、专利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 技术援助费等。在资金交易方面,如有股票出让或公司股份转让、合伙人来往存款透支、借贷等情况均需事先报请财政预算部批准。

  公司条款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经营者享有同等待遇。对于已与马达加斯加签定了互惠措施国家的投资者,可避免双重征税。公司可根据企业自定的章程自由管理企业。在遵守马达加斯加劳动法的前提下公司享有自主的人事管理权。

  土地条款
  凡土地租赁期超过18年的,需要签定一份长期租赁契约,但最长不能超过99年。对于外国人在马达加斯加获得的不动产需事先经内政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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